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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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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10-9 10:14:21 来源: 点击次数:[] |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6号令)和《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三)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和交通、水利、能源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分为土地开发补充耕地计划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计划。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 省国土资源厅可根据计划年度的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发布有关计划使用的具体指导目录。 第五条依据国土资源部下达本省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总量,按照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和省供地政策、土地利用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本年度发布的计划使用的具体指导目录等,确定并分解全省农用地转用计划。 依据国土资源部下达本省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总量,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等耕地减少情况、土地后备资源情况,确定并分解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计划。 依据省政府向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和国土资源部下达本省的耕地保有量计划,确定并分解全省耕地保有量计划。 第六条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省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本省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九月十五日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七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于上年九月十日前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各设区的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上年九月二十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八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在各地和省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九条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本省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省国土资源厅编制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解下达方案和年度计划使用的具体指导目录,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纳入全省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农用地转用计划只下达城镇村(包括独立工矿区)建设占用和由市以下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计划。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以适当方式告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由省直接核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并由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计划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由国土资源部直接核销。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年度计划使用的具体指导目录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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