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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徐政发〔2004〕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坚决纠正征用土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目前,一些地方在土地征用中滥用强制手段,不落实补偿安置政策,拖欠、截留、挪用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侵害农民利益,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和纠纷。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在征用土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有利于较好地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各地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切实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二、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先后讨论通过了《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筹集和发放、部门职责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研读条款,掌握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好实施工作。自今年一月一日起所有经批准的征地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搞好摸底调查,查清底数,做好深入细致的前期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要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负责抓好落实。为此,市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局局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副组长,国土、农工、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以便统一指挥,上下协调,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附: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征地补偿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实施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已转为城镇居民,并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不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煤塌陷地征地补偿按照省政府苏政发〔2004〕6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负责抓好落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制定、报批、协议签订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设立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财政部门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及该资金的筹集、拨付。监察部门负责征地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的监督及违法案件的查处;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农工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名单审核及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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