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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土地调查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切实做好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8-6-19 14:14:40 来源: 点击次数:[]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土地调查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切实做好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889

 

各市国土资源局:

国务院《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518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是有效保证土地调查科学、规范进行,保证调查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的重要法规,是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法律规范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4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是保护土地权益人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交易安全,加强土地产权保护的重要规章。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条例》、《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条例》和《办法》的相继颁布,体现了国务院对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地籍管理工作的重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掀起学习宣传高潮,把学习《条例》、《办法》精神,与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结合起来,全面准确把握《条例》、《办法》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要将贯彻执行《条例》、《办法》精神,认真做好地籍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认识依法开展土地调查、规范开展土地登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把土地调查的原则和思路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上来,把土地登记的要求统一到贯彻落实《物权法》,扩大土地登记覆盖面、提高土地登记地位上来。大力开展宣传、引导工作,使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土地调查对摸清土地家底、合理划分主体功能区划、理顺土地权属关系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土地登记对建立健全土地产权制度、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要充分利用“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网”,在全系统特别是地籍管理干部队伍中掀起学习宣传的高潮,为探索构建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以《条例》为依据,打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攻坚战

2008年是第二次土地调查各项任务攻坚的一年。根据国家总体安排,东部地区年内要基本完成调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立足现有的调查基础,按照国家统一标准与要求,充分利用遥感、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手段,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工作进度。要加快调查底图的生产制作进度;抓紧落实全年经费;根据国家规定的数据库标准与规范,加快数据库建设;加快外业调查进度,年底前基本完成外业调查和内业处理。调查要以《条例》为依据,着重抓好调查的组织实施、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一要确保调查的专业队伍水平。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组织实施;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资质和工作业绩、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二要建立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调查的各个环节要严格实行质量控制,建立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一致。土地调查成果实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前一阶段调查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三要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调查资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凡是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强令、授意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规范土地登记工作,依法保障土地财产权益

各地要结合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符合法律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发证率要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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