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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等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镇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负责土地交易中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是本市市区土地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市土地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本市市区土地交易的具体承办机构。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功能与职责
第五条 市土地交易市场是向社会提供土地交易和登记代理、土地信息查询等中介业务综合服务性的市区唯一场所。
第六条 市城镇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土地交易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土地交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审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地块和方式;
(三)审定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总体方案;
(四)审定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
(五)协调土地交易活动中城镇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间关系;
(六)负责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监督工作等。
第七条 土地部门在土地交易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和管理土地交易市场,并制定其发展规划、计划和目标;
(二)负责土地使用权入市和交易结果的核准,并代表市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制定土地交易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和土地交易规则;
(四)负责土地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八条 服务机构在土地交易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规划、计划和目标;
(二)为土地交易、洽谈、招商、展销等活动和政府相关部门入市办公提供场所;
(三)提供土地供求信息、土地交易法规政策、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等咨询服务,发布土地交易信息、交易结果。
(四)接受土地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公开交易;
(五)对土地转让和租赁行为进行初审;
(六)办理市土地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杖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要成立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工作小组,组长由招标人、拍卖人或者挂牌交易的委托人选派,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
第十条 土地交易市场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土地交易规则;
(二)土地交易运作程序;
(三)土地交易服务承诺;
(四)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五)工作人员守则;
(六)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处理办法等。
第三章 土地交易范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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