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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度矿山企业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情况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各有关矿山企业:
根据国务院241号令及《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从3月中旬至下旬对全县范围内的矿山企业2007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现将年检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年检内容:
1、是否持证采矿、是否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
2、是否越层越界采矿、在禁区内采矿;
3、是否埋设矿区范围界桩,是否设立开采标志牌;
4、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有关费用;
5、是否如实统计、及时填报矿山企业年度报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6、是否非法转让或以承包等方式变相转让采矿权;
7、是否按协议要求履行恢复治理矿山义务。
二、 报审材料:
1、采矿许可证副本;
2、营业执照、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原件年检后返还);
3、2007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出让金、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罚款缴纳票据复印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说明;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
三、年检要求:
1、各基层所应按照通知要求,于3月25日前完成辖区内矿山企业的自检工作,认真组织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检报告书,对企业报审材料进行审查;3月底县局统一安排有关人员到各矿山企业实地年检,确定年检是否合格;
2、2007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包括以前累计拖欠的补偿费应一并缴齐,否则不予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3、按照国务院241号令规定,矿山企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500元,到县局缴纳统一开票;
4、以有偿方式取得采矿权的,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必须缴清采矿权出让金,否则不予年检;
5、本次参加年检的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缴存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否则不予年检;
6、受到处罚的矿山企业应按处罚决定书要求足额缴纳各种罚没款项;
7、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年检注册的矿山企业,按自动放弃采矿权处理,届时将注销有关证件,责令停产,不再进入采矿权市场。
四、注意事项:
1、年检除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规费外,不再收取年检费,不得搭车乱收费;
2、年检工作各所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纪律,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
3、要充分调动基层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要认真组织培训,提高年检工作人员的素质和矿山企业负责人的认识;
4、要及时总结年检工作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处理解决,情况紧急的要逐级书面报告。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扬,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做好年检工作的要通报批评;
5、全县年检工作于3月底前全面完成。对年检中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要加强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铜山县国土资源局 二00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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