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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铜山县铜山镇同昌街二号楼宿舍庄后阳:
因你父庄广民与刘玉山之间的民事纠纷,经铜山县人民法院(2005)铜民二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刘玉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铜山县人民法院现向我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单位协助将你名下的坐落在铜山县铜山镇黄河路西路8号楼4单元101号门面房及201号商住房所占土地使用权[铜新土国用(2002)字第760号]过户到刘玉山名下。
如你对此协助执行书规定的内容有异议,可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提出,逾期视为同意,我单位将予以协助执行。
特此通知。
铜山县国土资源局 200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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